跨境电商注意:海关新规6月施行
跨境电商注意:海关新规6月施行

远成达|FBA头程得悉,此前海关总署发布了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布告。包含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标准的规则,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等,布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收效。

新规的收效会对跨境电商职业发作什么样的影响?远成达|FBA头程将首要内容盘点如下:

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方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办理方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该布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标准的规则,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若企业舱单业未按新规进行申报,其货品将会被拘留并引发很多额定费用。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署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存案后发作变化的,应当在发作变化后10个作业日内,凭《存案改变表》(详见海关总署布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材料,向海关处理相关存案信息改变手续。

企业能够通过自己了解的电子渠道在提交“船运指示”时提交这些新增信息。且“My.Safmarine.com”网站正在做相应的调整以契合新舱单规则的要求,调整后客户能够直接在网站上提交信息;运用 INTTRA 和EDI 的客户需将添加的数据项填写在 COMMENT 框内发送。

三、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含:

1.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2.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3.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4. 收货人称号(为必填项,请填写实践收货人称号;假设收货人为凭指令断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儿有必要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践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儿无需填写信息。)

6.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实践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儿无需填写信息。)

7. 收货人的详细联络人名字(仅在有实践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儿无需填写信息。)

8. 收货人的详细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践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儿无需填写信息。)

9. 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践收货人时可填写)

10. 告诉方的代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11. 告诉方的电话号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值得提醒的是,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灵敏信息被揭露。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现这些新增至舱单的灵敏数据项 (收货人称号在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作业人员依法须维护商业秘密和海关作业秘密;假设缺失必填信息,“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同时客户会收到邮件告诉要求提交完好的“船运指示”。

四、敞开水空舱单办理体系传输时限开关,查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刻与装船时刻(水运)、抵达境内榜首目的港(空运)的时刻差,是否在海关规则的时限范围内。依据172号令显现:

原始舱单:集装箱船应于装船的24小时曾经,非集装箱船只应于抵达境内榜首目的港的24小时曾经向海关传输首要数据。应在进境货品、物品运抵目的港曾经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预配舱单:应在报关前向海关传输首要数据。在海关承受首要数据传输后,集装箱船只应在装船的24小时曾经,非集装箱船只应在在开端装载货品、物品的2小时曾经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而舱单体系会主动将“报文承受时刻”与原始、预配舱单报文里的“货品装载运输工具时刻”、“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榜首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刻”等字段进行逻辑比对,判别时刻差是否契合时限规则。

若超越规则时刻,体系能够承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但数据报文有必要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阅后方能够入库;请求改变原始、预配舱单数据的,改变报文要转海关人工审阅。而且除了17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四种免责景象以外,其他的景象有必要要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则进行处理后才能够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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